保监发改〔2010〕196号
新华资产股份有限公司:
你公司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请示(新资发〔2010〕1号)收悉。经审查,核准你公司2010年1月14日股东大会决议将章程第七十八条改为: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,其中,董事长一人,副董事长一人,独立董事两名。
请你公司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变更事宜。
此复
中国监督管理委员会
二○一○年三月三日